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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校区内禁止焚烧垃圾、放养家禽宠物的通告

 
    为了加强校区环境卫生管理,维护校园生态环境,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,根据《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和有关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通告如下:
    1、禁止在校区内道路旁或者公共场地倾倒、堆放垃圾,必须将垃圾倒入指定场所,违者每次处以罚款50元。
    2、校内禁止焚烧垃圾、树叶及杂物,违者每次处以罚款100元。
    3、校区内(包括家属区)一律不准放养鸡、鸭、狗等家禽和宠物,违者每次处以罚款50元。
    4、校区内饲养宠物的,必须按照《长沙市人民政府宠物管理规定》办理有关手续,定期到卫生防疫部门给宠物进行检查并注射疫苗。
    5、保卫科、计财科协同总务科实施本规定。
    6、凡违反本规定者,校内单位或教职工的由计财科在单位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扣除,学生及校外人员当场处罚。所罚款项用于学校环境的清理与改善。
    7、对不接受总务科批评教育和处罚的,加倍罚款,对侮辱、殴打执勤人员的,由保卫科按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进行处罚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   8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 
 
长沙市城建职校
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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